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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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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经营第五条所列的保税货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资公司须持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物资公司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连同分配给物资公司的进口额度及主要商品开列清单,分别送有关进口地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五条物资公司为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的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燃料属于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上述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持进口合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缓办纳税手续,存放于经海关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或者物资公司自办的保税仓库内。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物资,不准存入保税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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